广东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证件代办行为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通告第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证件代办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船员证件代办行为,保障船员合法权益,根据船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精神,通告如下:
一、船员证件申办单位(包括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及航运公司)只能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协议的船员代办船员证件,且应将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协议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
二、申办单位代办业务应经船员本人登录“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予以确认(操作方法见附件)。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协议的,原则上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完成劳动合同、管理(服务)协议相关信息补录及确认工作。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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