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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国税局:8月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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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国税局:8月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

  1、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营改增后,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为6%。
 
  3、营改增后,提供金融服务的纳税人是指金融机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金融服务”的纳税人不仅指金融机构。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也需要按照“金融服务”的规定纳税。
 
  4、贷款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5、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