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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未知

杭州市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企业,应当由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1、企业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
(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分公司,应当由隶属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全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隶属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1、分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分公司名称不缀以“杭州”字样的)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三)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应当由隶属单位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隶属单位的全称,缀以“分部或分院”等字词,并标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隶属单位一致的,可以从略。
1、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隶属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不缀以“杭州”字样的)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隶属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核准登记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欲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冠“杭州”字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具体裁量规范: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以下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二)冠“杭州”名称申报条件:
1、杭州城区(含萧山、余杭、富阳)取冠“杭州”字样,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2、杭州县(市)取冠“杭州”字样,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和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等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法人。
(4)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的企业法人。
(5)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将“杭州”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2)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的企业。
(3)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三)冠“浙江”名称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
(1)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2)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
(3)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4)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