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郑州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47 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6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郑州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16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7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选择以纸质方式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流程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http://gsxt.haaic.gov.cn)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填写注册号进行查询,点击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满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被依法实施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
特别提醒: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报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应尽早报送年报,避免临近截止日期(6月30日)可能出现的系统访问量激增以及由此导致的网络拥堵,造成不能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影响您的信用;如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年报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企业还有公示即时信息的义务,具体要求请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咨询电话:市工商局0371-86093966
市社保局0371-67880198/67880201
市统计局0371-67183827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