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问: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答: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仅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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