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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

未知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答案】 B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母婴保健法》制定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婚姻登记条例》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选项B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据此可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无权改变。
 
  选项C说法正确。《立法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选项D说法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