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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

未知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D
 
  【解析】 选项A错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形式上是买卖净化机,实质上也是关于净化机的交易,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选项B错误。唐某有甲公司的委托授权,且甲公司未对净化机的单价进行限定,故唐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选项C错误。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仅仅是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不存在欺诈行为。
 
  选项D正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故应由唐某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