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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与方案;监督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负责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管理与协调;负责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管理工作,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的落实情况;组织选用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地方课程教材;指导全市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五)负责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承担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工作;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的申报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中等及其以下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工作、电化教育、信息化建设、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装备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有关教育学会、研究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做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合并、撤销、变更的审核或申报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协调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和测试工作。
(十二)为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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