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及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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