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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未知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素质外来劳动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和《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指标体系

《余姚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一级指标按照宁波市的要求统一设置,二级指标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设置计分分值,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审。

持证人在宁波市范围内发生迁徙,根据宁波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值转换。

三、运作模式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流管办)负责全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

根据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受理实施细则,各乡镇(街道)要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并逐步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社区)、用人单位延伸,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量化积分指标体系、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流管办要加强统筹指导,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和数据库,为工作机构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二)项目赋分

    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用人单位等,均可以通过申请成为赋分主体。市流管办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赋分主体定义、申请办法、赋分规则和赋分形式,便于具体操作。

(三)审核计分

操作细则应明确指标体系中相关项目指标所对应的审核部门或单位,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积分审核部门或单位要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根据审核结果,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四、积分应用

各地、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五、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赋分主体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赋分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赋分资格;相关赋分对象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三)审核计分部门或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余姚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的意见》(余政办发〔201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