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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后有限责任公司(

未知

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

2016年,甲、乙公司与张某在A市共同出资设立丙卫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丙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请张某的出向比例为5:4:1,丙公司章程对车表决权行使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未作特别现正,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属于股东会的职权2018年丙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5月张某申请丙公司为其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为此丙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甲公司乙公司参加董事会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为张某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
 
  (2)下半年,产品销售额持续下降丙公司调查发现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至董事田某于2017年与朋友出资成立卫浴有限责任公司(俗称丁公司),并负责丁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T公司的卫浴产品在款式、功能等方面与丙公司产品相无几。使丙公产品销售额下降。丙公司董事会逐作出决议:①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归丙公司所有;②撤销田某公司董事职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更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权利将田某从丁公司所得的收入收回到丙公司?
 
  (3)撤销田某董事职务是否合法?
 
  答案:
 
  (1)公司股东会通过为张某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甲公司同意,占所持表决权的5/9, 超过半数,因此该担保的决议有效。
 
  (2)可以收回。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不合法。董事会尚无权利撤销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