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南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人社函〔2020〕8号 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区人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全市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包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方面的知识,由市人社部门确定学习内容,并免费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远程学习服务。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行业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学习内容,并按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三、学时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时应达到40 学时。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相关规定的,专业科目学习要求从其规定。 四、学时认定 (一)公需科目学时认定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可访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过“我的南京”APP扫码登陆“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进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学习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平台中的学习时间和考核结果,由系统实时记录学时,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自动转入职称管理系统。 (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 专业科目学时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学术会议、讲座、访问,发表论文,参与课题研究等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学时计算,填写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专业科目学时按如下标准计算: 1.参加职称计算机、职称外语培训或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视同完成专业课30学时。 2.参加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与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专业课培训等,经考核合格,按照实际培训天数计算专业课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3.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经考试合格,并提交培训通知、课程表、结业证书等材料,按照实际培训天数计算专业课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根据不同活动内容,分别提交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学术讲座通知、调研报告、学术交流等材料,按照实际活动天数计算专业课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5.参加单位外出专题调研,提交经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调研报告,按照实际调研天数计算专业课学时(每天按8学时计算)。 6.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或高级教育专业证书班、大专水平教学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取得结业证书的,学习期间,每年按照24学时计算。 7.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全脱产进修,培训时间在12天-3个月的,按48学时计算专业课学时;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按72学时计算。 8.在本专业正规刊物(有ISSN和CN刊号)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40学时计算,以非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按20学时计算;独立出版专著、论著按72学时计算,联合出版发表专著、著作(前五名)按40学时计算(同一论文或著作不重复计算)。 9.国家、省、市课题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分别按40、30、20学时计算,以上课题参与人员或其他课题主要完成人(前五名)按10学时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加大政策宣传与指导,立足行业特性,科学合理设置继续教育专业课课程,规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主动进行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更新知识结构的自觉性。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创造有利条件,认真记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及时做好学时认定工作。 (三)市、区人社部门不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工作,市、区人社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继续教育政策并实施,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依规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申报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市、区人社部门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职称申报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 附件: 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负责人: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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