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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管理运行机制。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积极争取市乡政府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基建项目及投资的办法和方案,加强全市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四)统筹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和信息技术教育等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艺术、劳动(技)、卫生、国防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检查实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七)组织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巩固“两基”成果的督导评估与复查,负责考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全市教育单位和学校的编制管理,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文教中心正副主任、初中正副校长、乡镇成校专职副校长、中心小学校长和局属教育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与任免。统筹规划全市学校教师的调配和管理及教育行政干部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教师政策待遇,做好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和教育系统工人考评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九)统筹管理全市学历教育及考试工作,负责编制普通高中、职业中专的招生计划,组织协调招生管理工作。
(十)统筹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指导督促乡镇和学校改造危房,指导职业中专调整专业设置,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评估、管理和审批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和相关政策,具体协调、组织和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指导和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产业和仪器装备、信息技术、图书资料工作,负责全市教育宣传、信息统计与分析发布,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的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