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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教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监督区级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全市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指导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组织审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市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及监管工作。
(六)贯彻执行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组织并指导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市直教育系统的党建和统战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主管全市国家通用语言推广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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