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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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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拟订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建议,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重点等,并组织实施。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责范围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规定,管理市级教育经费,监督县(市、区)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会同财政安排省、市级有关教育资金的分配,指导市直属学校的基建工作。
 
4.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民族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5.指导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负责市直属学校团队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6.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7.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安全工作。
 
8.牵头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9.指导学历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并协调招生工作,指导学生学籍管理。
 
10.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新课程实验,指导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负责教育信息和统计工作。
 
11.负责本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合作。
 
12.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13.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实施基础教育教师资格制度,负责基础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和评审。
 
14.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