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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发展的方向、重点、结构、速度,并协调指导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规定;管理市级教育经费,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对市属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协助管理高等教育;综合管理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及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类学校的教育、远程教育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对教育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教育科研和推动学校发展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和办科技产业的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发展校办产业的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督政、督学工作;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教育强县(区)、镇以及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协调规划、管理各类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实验室、图书馆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实施;指导教育管理信息、统计工作。
(八)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规划并指导全市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调整。
(十)负责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工作;指导来惠州市留学人员和在学校任教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与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规划并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和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负责市直属学校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纪检组开展学校的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制订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指导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学校的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十四)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并指导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统战、治安保卫和社团管理工作。
(十六)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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