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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草拟地方性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和规划,制订年度发展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实施工作。负责普通及成人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升高中考试和普通及成人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等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国防、民族、科技、禁毒、安全、法制等专题性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推进教育科研的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办学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指导教育管理数据的统计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各学校的电化教育、信息化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大中专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监督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执行和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拨款、基础设施投入、教育收费、教育投资的有关规定;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管理市级教育经费;对市属有关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监督检查各地对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督导、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统筹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教师继续教育等工作。
七、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教师评先评优表彰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负责教师职称评审和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八、承担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市属学校管理工作,指导市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的统战和社团组织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纪检监察、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对外合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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